职务发明是如何被定义的
如何判定发明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张师傅是一家塑胶模具制造厂的技术工程师,从事工作将近20年的他是厂子里的核心骨干之一。去年年初,张师傅利用业余时间完成了一项发明并成功的取得了专利权。随后,厂领导以职务发明的名义将该产品用于生产,但张师傅认为自己的发明创造是工作之余完成因此不属于职务发明,为此张师傅咨询了四川力久的相关知识产权专家。
那么,如何判定发明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呢?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不取决于发明创造是在单位内还是单位外做出的;也不取决于是在工作时间内还是在工作时间外做出的这些因素。只要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即使发明创造是在家里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因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不同,脑力劳动不受特定场所和上下班时间的限制,发明创造思想不会因为下班回到家里而中断。所以,不能简单的以地点和时间作为判断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职务发明人有权向工作单位索取奖励和报仇
在很多人看来,既然是职务发明当然是属于公司的财产,实际上这是为错误的思想,职务发明人是有权向工作单位索取奖励和报仇的。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单位与发明人没有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的报酬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一次性报酬。
因此,公司与员工没有关于员工作为发明人取得职务发明专利权时的奖励和报酬的约定,也没有通过其章程对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进行规定,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支付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未足额支付的,员工有权要求公司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