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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改后增值税发票会出现哪些情况

作者:长春工商注册公司编辑部  来源:www.16sosuo.com  发布时间:2018-08-07 04:38:24  点击:75

  今天小编跟大家分享,在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如何使用是试点纳税人十分关注的问题。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提问,总结出了常见的问题,估计你也碰到过,赶紧收藏,工作中用得上。

 

  1、定额发票有哪几种面额?

 

  答:通用定额发票目前有:0.5元、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等8种面额。

 

  2、若营改增企业既有营业税发票又有增值税发票,发生增值税业务,还能否开具营业税发票?

 

  答: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其结存的原营业税发票应缴销不再使用。

 

  3、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余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该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哪一栏次?

 

  答: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存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

 

  4、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和手工发票(百元版)?

 

  答: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确有需求如不便使用税控系统开票、小额收费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或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

 

  5、纳税人提供企业管理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按季收费,6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费时应如何开票全额开具国税发票还是按比例划分后分别开具地税发票和国税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该业务应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划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6、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纳税人应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提供4项信息: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如果购买方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相关阅读推荐:会计和出纳工作是怎么进行分工的

 

  若实际付款人(现金、刷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属于其他个人,但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购买方”为单位的,销售方可在“备注栏”注明实际付款人的名称和有效证件号码。

 

  7、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如果消费者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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